2024年《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有哪些规定?

我在马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身份证、现金和一些卡。我想把它还给失主,但不知道自己在这件事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民法典》里对于拾得遗失物返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需要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要求?
张凯执业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民法典》针对这一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它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就意味着,当你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时,有义务将其归还给物品的主人。如果知道权利人是谁,可以直接联系并返还;如果不知道,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是为了让失主能够尽快找回自己的物品。


在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期间,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保管遗失物时因为故意弄坏或者因重大疏忽导致物品损坏、丢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如果是因为一般的过失,比如在正常保管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意外导致物品有轻微损坏,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体现了法律对拾得人合理支出的保护。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里的侵占是指拾得人以占有遗失物为目的,拒不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总之,《民法典》在拾得遗失物返还方面的规定,既保障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也对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范,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