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

我在商业活动中遇到一个情况,有人给我发了一份文件,说这个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我不太懂这两者的区别,也不清楚民法典里对要约邀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它的定义、常见形式以及和要约的界限在哪里,希望能有人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要约邀请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对要约邀请作出了明确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这里需要解释几个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直接订立合同的意图。


举个例子,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商品广告,通常就是要约邀请。广告里只是展示了商品的一些信息和价格,但并没有明确表示只要消费者作出购买的意思,商家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这时候商家刊登广告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来向自己发出购买的要约。


再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发放的楼盘宣传册,一般也是要约邀请。宣传册里介绍了楼盘的各种信息,如户型、配套设施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看到宣传册后就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按照宣传册的内容签订购房合同。只有当消费者向开发商提出购房的要约,并且开发商作出承诺,双方才会形成购房合同关系。


不过,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比如明确表示了商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并且表明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达成合同,那么这个商业广告和宣传就构成了要约。例如,商家在广告中写明“本商场有100台某品牌电脑,售价5000元一台,先到先得”,这种广告就可能构成要约。


了解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正确理解和处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