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最近感觉周边环境变差了,怀疑是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我想维权,但不太清楚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方面,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要拿出什么证据,工厂又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2024年《民法典》中,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行为人向环境中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者能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行为。生态破坏侵权则是指行为人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或者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进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举证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要证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存在。比如,被侵权人要证明工厂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像有污水排放到河流中,同时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自己养的鱼因为河水污染死亡了。这些初步的证据需要被侵权人去收集和提供。


而对于行为人,也就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一方,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行为人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一般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例如,如果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污染物泄漏,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行为人还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工厂要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不会导致鱼死亡,需要拿出专业的检测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完成这些举证责任,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等情况更为了解,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和专业知识。而被侵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取到证明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为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