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注销无法回发票,会计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合作的一家企业已经注销了,现在他们没办法给我们开发票,但是这笔费用又得入账。我作为公司会计,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情况,也不清楚这样会不会有税务风险,想问问遇到这种企业注销回不了发票的情况,会计该怎么做才符合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当企业已注销无法回发票时,会计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处理:首先,我们得先了解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它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会计可以收集上述资料,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已注销企业采购货物,有采购合同、转账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单等资料,就可以凭借这些资料将该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做既能保证企业的财务处理符合规定,又能避免税务风险。此外,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发现上述情况,也可以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