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

我自己有个小生意,有经营所得,同时我又在一家公司上班,有工资薪金所得。我想知道这两种所得在税务处理上需不需要合并计算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它们一般是分开计算纳税的,并不进行合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所得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是个人在单位工作,付出劳动后从单位获得的报酬。比如,在公司上班每个月拿到的固定工资,季度或年度发放的奖金等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而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自己开个小店铺做生意的收入,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盈利等都属于经营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分为九项,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是其中两个不同的项目。该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来分别计算这两种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且是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虽然经营所得不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但如果个人同时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要合并为综合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但这也不涉及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合并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是分开计税,不进行合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