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
在探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退回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和查明事实的程序。而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案件所处的具体诉讼阶段并没有直接关联,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可能被判处管制,并且他在之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张某就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他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不过,申请取保候审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但最终是否能够取保候审,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