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大于证人证言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里,既有书证又有证人证言。但我不太明白为啥书证的证明力感觉比证人证言大。我想知道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到底是什么规定让书证更有说服力,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条文能说明?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领域中,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像是合同、信件、发票等,它们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了相关事实。而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书证大于证人证言,其背后有着多方面的依据。首先从客观性角度来看,书证往往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它一旦形成,其内容就相对固定,不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比如一份合同,签订之后其条款就确定了,不会随意改变。而证人证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人的主观感知和记忆。证人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而遗忘某些细节,或者受到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证言的内容出现偏差。
从稳定性方面来讲,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要书证本身没有被损毁、篡改,它所记录的内容就能够长期保存并作为证据使用。而证人证言则会受到证人自身状态的影响。证人可能因为生病、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下作出不同的陈述,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稳定性较差。
从法律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而对于证人证言,该规定第九十条明确指出,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于书证和证人证言证明力的不同态度,间接说明了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书证和证人证言自身的特点,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书证在证明力上通常大于证人证言。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