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假币等违禁品能否成立受贿罪既遂?

我在工作中,有人想给我好处来办事,给了我一些财物,但后来发现是假币。我很担心这会不会构成受贿罪既遂。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收受假币等违禁品到底能不能算受贿罪既遂呢?
张凯执业律师

收受假币等违禁品是否能成立受贿罪既遂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都存在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受贿罪既遂的基本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且财物的交付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对财物具有了控制和支配权时,一般认为受贿罪达到既遂状态。


对于收受假币等违禁品的情况,虽然假币等违禁品本身不具有合法的经济价值,但在受贿罪的认定中,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国家工作人员以为收受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具有受贿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其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即便该财物实际上是假币等违禁品,也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强调了利用职务便利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这两个关键要素,并没有对收受的财物作出必须是合法、具有实际经济价值财物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受假币等违禁品的情况,一般认为可以成立受贿罪既遂。不过,在量刑时,由于假币等违禁品不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会与收受真实财物的情况有所区别。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是假币,虽然假币本身没有价值,但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仍然应当以受贿罪既遂论处。但在量刑时,会根据假币的具体情况,如假币的面额、收受的目的等,与收受同等面额真币的情况有所区分。


收受假币等违禁品在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受贿罪既遂。不过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