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诉状后,开庭还可以补充材料吗?
我之前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现在准备开庭了。我突然发现还有一些对案件很重要的材料没提交,不知道在开庭的时候还能不能补充这些材料,我很担心错过提交时间影响案件结果,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程序中,递交诉状后开庭时是否可以补充材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证据”这个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像是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就说明,法律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的。
不过,如果在开庭时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有需要补充的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补充的材料是新发现的,或者是在之前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合理原因导致未提交的,法院可能会允许补充。但要是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所以,开庭时补充材料不是绝对不行,但最好还是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尽量提供完整的材料,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