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袭警能否按寻衅滋事罪处理?
在探讨涉嫌袭警能否按寻衅滋事罪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袭警和寻衅滋事这两个行为及其对应的罪名概念。
袭警,简单来说,就是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袭警行为有专门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即袭警罪。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袭警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不同的罪名,它们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 适用范围。袭警罪的核心是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一般情况下,涉嫌袭警应按照袭警罪来处理。因为法律已经针对袭警这种特定行为设置了专门的罪名,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特殊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袭警罪。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不仅暴力袭击了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同时还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表面上看既符合袭警罪又符合寻衅滋事罪,但由于袭警罪是针对袭警这一特定行为的特别规定,所以应按袭警罪处理。
综上所述,涉嫌袭警一般不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理,而应按照袭警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