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缓刑后是否可以做法人?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处了拘役缓刑,现在我想注册一家公司当法人,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问问大家,判处拘役缓刑期间或者结束后,到底能不能做法人呢?
张凯执业律师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法人”这个概念。法人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个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常见的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而大家通常所说的“做法人”,准确来说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是在拘役缓刑执行期间,因为属于正在被执行刑罚,按照上述规定是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如果缓刑执行完毕,就要看具体的犯罪类型和时间间隔是否符合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如果不属于该项规定的犯罪类型,或者虽然属于但执行期满已经超过相应年限,那么通常是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例如,若因非上述特定犯罪被判处拘役缓刑,缓刑结束后就有机会担任;要是因贪污贿赂罪等特定犯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况下,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过五年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