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自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可以吗?

我想咨询下,最近我涉及一个案子,办案单位说要把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他们自建的场所。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就想问问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办案单位有没有权力自建指居场所并把人安排在那里呢?
张凯执业律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为其指定居住场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办案单位自建指居场所是否可行,需要从多方面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从这一规定能看出,法律强调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而对于办案单位自建的指居场所,如果该场所本质上属于专门的办案场所,那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专门的办案场所主要用于调查、审讯等办案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在此执行监视居住,会侵犯其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监视居住制度的初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


也就是说,办案单位自建的指居场所需要满足正常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且保障安全。如果自建场所不具备这些条件,同样不能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比如场所环境恶劣、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综上所述,办案单位自建指居场所并非一概不可以,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既不能是专门的办案场所,又要满足正常生活、休息以及安全等条件。否则,这样的自建指居场所就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