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不给对方探视权吗?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对方有一些不良习惯,我担心孩子跟他接触会受到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想问问,离婚后我能不能直接不给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呢?我该怎么做才合法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离婚后能否不给对方探视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联系,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促进其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享有探视权的,另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这是因为孩子不是某一方的私有财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探视权是绝对不能被限制的。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有其他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的。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社区的相关证明等。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自行决定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而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中止的探视权应当恢复。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子女的最大利益。



所以,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不能随意不给对方探视权,但如果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对方的探视权的。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