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被分割吗?

我和配偶签了离婚协议,但登记在对方名下有一套房子,我不确定签了协议后这房子我还能不能参与分割,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大家。
张凯执业律师

签了离婚协议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还能被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但离婚协议生效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的。


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分割的权利,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通常情况下,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另一方不能再要求分割该房屋。因为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甲和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归甲所有,乙不再主张分割,之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乙就不能再反悔要求分割该房屋。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另一方还是有可能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对房屋进行分割。又或者,离婚协议中遗漏了该房屋未进行处理,那么双方可以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