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负责财务方面的事务。最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宜时,对于员工福利费在纳税方面有点困惑。想知道员工福利费能不能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处理不好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员工福利费能否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需要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员工福利费的概念。员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比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并没有提到员工福利费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可以扣除的金额,在当年度进行扣除。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是不允许在当年度扣除的,并且也不能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例如,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14% = 14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6万元,那么超出的2万元(16 - 14)就不能在当年度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所以,一般情况下,员工福利费不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应当准确把握这一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避免因错误的税务处理而导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