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赠予房子后又说是买卖,能要回房款吗?

我奶奶之前把房子给我了,当时说是赠予,也没签什么协议。现在她又改口说是买卖,还让我给她房款。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她这么说有效吗,我需不需要给她房款,她能要回房款吗?
张凯执业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要回房款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赠与和买卖这两个法律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而买卖则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买方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来获得商品或房产的所有权。


从证据角度来看,在法律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奶奶主张这是买卖关系,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意以及约定了房款金额等内容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仅仅口头说这是买卖,法律上很难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当时奶奶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并且你也接受了赠与,那么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你,奶奶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撤销情形,奶奶不能撤销赠与并要求你支付房款。


另外,如果奶奶在赠与房产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房产的所有权可能还未完全转移给你。但这也不意味着奶奶就一定能以买卖为由要回房款,还是要看是否能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奶奶在赠予房子后又说是买卖,能否要回房款取决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买卖关系成立,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赠与撤销情形等因素。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双方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