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
我之前做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想赠与了。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已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还能不能撤销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呀?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就好比你答应送别人一个礼物,在还没把礼物交到对方手上时,你是可以改变主意不送的。不过,这只是普通的情况。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赠与人通常就不能随意撤销了。这是因为公证赋予了合同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是对合同双方权益的一种保障。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受赠人做出了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又或者不遵守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在知道这些情况后的一年内,是有权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