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开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证明证据?

我生病请假,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可单位说这个不能当证据,不能给我算病假。我不太明白,医院开的证明为啥不能当证据呢?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明证据啊?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法律事务中,医院开具的证明是有可能作为证明证据的,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明的类型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而医院开具的证明通常属于书证范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医院开具的证明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证明在作为证据时的效力也有所不同。比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这些证明往往是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进行记录和诊断得出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在很多民事纠纷案件中,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可以证明伤者的受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病情严重程度等,从而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依据。在劳动纠纷中,员工提交的医院病假证明可以证明其因病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实。


然而,医院开具的证明要成为有效的证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证明必须是真实的,是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的。如果证明是伪造的,那不仅不能作为证据,伪造者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二,证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反映相关事实。比如诊断证明要明确写明疾病名称、病情程度、建议休息时间等关键信息。其三,出具证明的医院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一般来说,正规的公立医院、有资质的私立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高。


当医院开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时,对方可能会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此时,法院会对证明进行审查。如果对方提出合理的质疑,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明的一方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或者进行调查核实。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相关的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进行印证,或者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医院开具的证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明证据的,但最终是否被法院采纳,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