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标的物是否可以重复提异议?

我有个涉及标的物的案件,之前已经对该标的物提过一次异议了。现在情况又有了一些变化,我想知道能不能就同一个标的物再次提出异议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同一个标的物是否可以重复提异议,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对标的物提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认为某个标的物的处理、归属等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向相关的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反对的意见。


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标的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是在执行程序里,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标的物,不可以重复提异议。因为法律希望当事人能一次性地将自己的异议事由全部提出,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来拖延执行。


然而,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在之前提异议时不知道的情况,或者出现了之前不存在的新情况,影响到了标的物的处理等情况,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再次提出异议的。因为新的事实和理由可能会改变之前对标的物处理的判断,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给予当事人再次表达意见的机会。


例如,在一个涉及房屋拍卖的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第一次提出异议是基于房屋的部分装修是自己出资的,但被法院驳回。后来,案外人发现该房屋在拍卖前存在未告知的重大质量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之前提异议时并不知晓,那么此时案外人就可以基于这个新的事实再次就该房屋(同一个标的物)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同一个标的物不能重复提异议,但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则是可以再次提出异议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详细说明新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受理该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