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一年的专用发票还能抵扣吗?
在探讨过了一年的专用发票是否还能抵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过去,我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过了一年的专用发票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通常是不能抵扣的。
然而,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 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也就是说,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过了一年是可以正常抵扣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然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专用发票,还是要遵循当时的规定,如果超过了当时规定的认证期限,可能就无法抵扣了。
不过,即使超过了原来的认证期限,也并非完全没有补救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等。
综上所述,过了一年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需要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以及具体情 况来判断。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期限,可以正常抵扣;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专用发票,超过原规定期限一般不能抵扣,但符合客观原因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逾期抵扣。纳税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正确处理专用发票的抵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