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我和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近我有些想法想离职,也听说公司可能想让我走,就想问问,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是双方都能随时终止这个关系呀?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探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随时“终止”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这种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一方想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不能随意随时就走。在正式工作的情况下,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如果还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行。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单位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避免因人员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要是用人单位想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除了要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而且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处理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