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无房是否可以要求居住权?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我没有自己的房子,经济条件也不太好。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我能不能要求获得居住权,保障自己有个地方住,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无房时能否要求居住权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详细分析。


首先,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就是即使房子不是自己的,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也可以在里面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为居住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离婚的场景中,如果女方无房,是有可能获得居住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女方离婚后没有住房,生活陷入困难时,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此时,若男方有负担能力,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而设立居住权就是一种常见的帮助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女方的居住权请求。比如,会考虑房屋的产权归属、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需求等。如果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女方确实无房居住且经济困难,法院可能会判决女方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时,居住权的期限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直到女方找到新的居住场所或经济状况改善等。


不过,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即使法院判决女方享有居住权,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才能真正获得法律的保障。


总之,离婚时女方无房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居住权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