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一个月可以行使几次?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总是限制我探视的次数。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孩子探视权一个月的次数有没有规定,想了解下我到底一个月能探视孩子几次。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孩子探视权一个月的次数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关于探视权的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月具体可以行使几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提倡的是离婚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好的内容来执行就可以。比如,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月探视两次,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也可以约定一个月探视三次,在每周的周六等。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的次数、时间等问题协商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这些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生活和学习安排、父母双方的居住距离、工作情况等。例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更多的休息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可能探视的次数和时间会相对少一些;如果父母双方居住距离较远,可能探视的次数会适当减少,但每次探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


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会恢复。


总之,孩子探视权一个月的次数没有固定标准,要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