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形有哪些?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有些后悔了,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不想因为自己随便退房,最后还惹上麻烦。所以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看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退房。
张凯执业律师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比较敏感且重要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符合退房要求的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这指的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一般在购房合同中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逾期超过一定天数(通常为30 - 90天),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当房屋出现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无法安全居住;或者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裂缝等,经过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时,购房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最后是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这些证件,那么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退房需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购房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的约定,并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