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对配偶另一方的极大伤害。例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李四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偶尔的出轨不同,这种同居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比如,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乙在外租房长期共同生活,甲的配偶丙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暴力还是精神上的暴力,都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痛苦。比如,丈夫对妻子经常进行殴打辱骂,妻子在离婚时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 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例如,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闻不问,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父母在离婚等情况下也可能涉及相关权益主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可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有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具体是否构成重大过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