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明确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名房东,现在想把出租的房子卖了,听说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会明确不会行使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形,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过,存在一些情形会使得承租人明确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如果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的通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自己不会购买该房屋,那么就属于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出租人告知承租人自己要卖房,问其是否购买,承租人回复不买,这种情况就很清晰。
其次,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也可视为放弃。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通知了承租人,给予了承租人合理的考虑时间,但承租人在该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也会被认定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通知的方式、交易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再者,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受到限制。按份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份额上的权利,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一般就不会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出租人将房屋 出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承租人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亲情等因素的考虑,法律作出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明确表示放弃、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等情形,都会导致承租人明确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出租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