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监狱方面说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说具体原因。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形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呢?我好了解下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然而,并不是所有罪犯都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不适用的情形。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存在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情况,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这一情形的。这里的“社会危险性”,通常是指罪犯可能会再次实施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等行为。比如,一些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表现出强烈的暴力倾向,有再次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那么就不适合保外就医。


其次,对于不符合上述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的罪犯,自然也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比如,既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也不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时生活能够自理的罪犯,就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此外,从执行程序上来说,对于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罪犯提供虚假材料来试图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也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并且还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总之,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执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