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在找工作签合同的时候,看到合同里有关于试用期的条款,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具体的要求和限制,不然怕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想了解下民法典里这方面的规定。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首先要明确,虽然民法典在民事法律领域起着重要作用,但关于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而不是民法典。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对彼此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例如,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八个月,那么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只能是一个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下”不包含三年。比如签订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试用期也有严格的上限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再次回到同一家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是按照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来确定期限,或者合同期限本身就不足三个月,就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比如,一份合同只写了试用期为三个月,没有其他关于正式合同期限的约定,那么这三个月就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