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被小三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一个已婚人士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来才发现他有家庭。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像我这种‘被小三’的情况有什么规定,能让我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层面,“被小三”指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者建立恋爱或亲密关系的人。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被小三”作出全面、直接的详细规定,但有一些相关条款能在特定情形下为“被小三”者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被小三”者在发现对方已婚且双方处于同居状态后,可以此为依据要求停止同居关系。因为该条款明确了婚姻关系之外的非法同居是被禁止的,有配偶者违背此规定与他人同居,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


其次,关于财产方面,如果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小三”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配偶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小三”者,这种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被小三”者可能需要返还相应财产。这是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无权单独决定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


再者,若“被小三”者在这段关系中遭受了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被小三”者与其交往,给“被小三”者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被小三”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在实践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虽然“被小三”者不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但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此条向过错方(有配偶者)请求损害赔偿。这间接体现了法律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以及对破坏婚姻行为的否定态度。


总之,“被小三”者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