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期间起算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时间期限的事务时,不太清楚民法典对于期间起算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合同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等,这些时间的起始点对我的事情很关键,所以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在这方面到底有啥具体规定。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法律事务里,期间起算的规定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期间起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例如,合同约定自 5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30 日的履行期限,那么 5 月 1 日这一天不算,从 5 月 2 日开始计算这 30 天的期间。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有明确表述。这样规定是为了给当事人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避免因期间开始当日的匆忙而影响权利义务的行使。


其次,如果是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比如,甲和乙约定从下午 3 点开始的 2 个小时内完成某项工作,那么期间就从下午 3 点开始计算。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按照约定的时间起算期间。这对应《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再者,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例如,从 1 月 31 日起算 1 个月的期间,由于 2 月没有 31 日,那么 2 月 28 日(非闰年)或 2 月 29 日(闰年)就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这在《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有规定,此规定确保了期间计算的合理性和确定性。


最后,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如周末、法定节假日等。比如,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10 月 1 日国庆节,那么 10 月 2 日就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定休假日也能正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