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规定?

我在参与一个房屋买卖的事情,听说有优先购买权这个说法。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优先购买权到底是怎么实现的,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详细介绍不同场景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在房屋租赁场景中,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出卖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相同。比如,出租人要以 100 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那么承租人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在这些条件上与第三人保持一致。


在按份共有财产的转让中,《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应当将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份额。合理期限一般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保证其他共有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做出决定。


此外,在股权的转让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也涉及优先购买权。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总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相关权利人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同等条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出卖人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等相关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