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我担心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又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会无效。我想知道民法典里针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就能判断合同里的条款是否有效了。
张凯执业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像我们常见的保险合同、购车合同等里面很多条款都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简单来说,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那就是无效的。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而消费者却要承担各种苛刻的义务,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它破坏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一些服务合同中,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款、换货等主要权利,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权享有合理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被不合理地排除,那么该格式条款就不能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根据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进一步保障了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内容,对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