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与自甘冒险规则相关的法条是什么?

我最近参加了一场篮球比赛,过程中被对方球员撞伤。我想知道在这种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活动的情况下,法律是如何规定责任承担的。民法典里和自甘冒险规则相关的法条具体是哪些呢?我很想弄清楚自己在这类事情中的权益和责任。
张凯执业律师

自甘冒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非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在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鼓励文体活动开展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该条内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适用自甘冒险规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自愿参加活动,即受害人对活动的风险有一定认识且自主选择参与。比如在一些极限运动、竞技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参与者通常都知道存在受伤的可能性,但还是选择加入。其次,活动要具有一定风险,这里的风险是指正常情况下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危险。像篮球、足球等对抗性体育赛事,就存在身体碰撞、摔倒受伤等风险。


对于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如果他们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无需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球员之间正常的拼抢导致一方受伤,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属于正常的风险范围,受伤者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一方球员故意犯规,恶意伤害他人,那么就构成故意,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与自甘冒险规则相关的核心法条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同时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进行认定。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在涉及自甘冒险的侵权纠纷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