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上诉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着是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然后是二审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后是二审的裁判。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