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岗位了被迫辞职该如何赔偿?
当员工因没有岗位而被迫辞职时,这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结束而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弥补。赔偿金则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符合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而让员工因没岗位被迫辞职,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