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由哪些构成?

我朋友卷入了一起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的事件,听说可能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我想了解下这个罪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聚众,主观上要满足什么条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从四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阻碍解救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参与者,若未达到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一般不以本罪论处。比如,在一次阻碍解救行动中,带头组织大家围堵解救人员的那个人,就是首要分子。


其次是主观要件。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阻碍。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在进行解救活动,或者虽然知道但没有聚众阻碍的故意,就不构成此罪。例如,有人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进行其他工作,而参与了聚集活动,就不具有主观故意。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也侵犯了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任务,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行为,聚众阻碍这种行为,会严重干扰正常的公务活动。同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聚众阻碍解救会使他们继续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一般三人以上。“阻碍”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威胁方法,但也不限于这些,如采用设置障碍、围堵等非暴力手段,只要达到阻碍解救的目的,都可能构成本罪。比如,多人一起围堵住解救车辆,不让其通行,就属于阻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总之,了解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