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能否并用?

我租了个房子,合同里写着如果我提前解约,房东会没收押金,还得交滞纳金。我现在因为工作变动要提前搬走,不太清楚这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能不能同时执行啊,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层面探讨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能否并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押金和滞纳金的概念。


押金,通俗来讲,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了,对方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若违约,押金可能会被没收。


滞纳金,原本是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不过在民事合同领域,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额外款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本质上都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二者能否并用,关键在于看它们是否超过了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加起来远远超过了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如果二者并用过分加重了违约方的负担,法律是不支持的。反之,如果二者并用没有超过实际损失,并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是有可能被支持的。


所以,没收押金和罚滞纳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但要以实际损失为参考,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