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在工程结束了,甲方一直拖着不给工程款。我听说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么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行使的期限是多久,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之类的。
张凯执业律师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概念。通俗来讲,当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方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好比您去商店买东西,付了钱却没拿到商品,商店破产清算时,您有优先拿回钱或者商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其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就是说,您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二,发包方确实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行为。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款,但发包方超过了这个时间还没支付。其三,承包人已经进行了催告,并且给了发包方合理的支付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发包方仍然没有支付价款。


关于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就提醒您,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可以折价或者拍卖。例如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由于其性质不宜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可能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行使优先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要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先与发包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折价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您的主张。


总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