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及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合同保全是保障合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合同保全的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
首先,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行使合同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及时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危害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
第二,要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 行使,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能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全,必须借助司法力量。
第三,要注意行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范围,否则就可能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来说说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
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具体来说,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总之,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过程中,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