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要理解这个罪名,首先要明白“背信”的含义。这里的“背信”就是指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的这些关键人员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
该罪的行为方式有多种。比如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上述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标准。一般来说,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损失”;造成的损失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数倍以上时,可能会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不过具体的标准还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总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既遂的定罪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它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无论是公司的高管还是控股股东等,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忠实义务,避免触犯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