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需要损害结果吗?为什么?

我自己写了一些文章发布在网上,最近发现有人抄袭我的内容。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一定要有损害结果吗?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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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并不一定需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多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这些行为只要实施了,就构成侵权,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这是因为著作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专有性。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侵害。比如,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这本身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便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明显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性质。



当然,如果因为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外,还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