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问题?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这么个东西,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范围这些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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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行使条件来看,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所谓合法,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到期意味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到。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就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代位行使。
在行使方式上,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有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数额。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总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