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一笔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了解下这个制度具体是怎样的,我能不能通过这个制度维护自己权益?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行使他的债权。
从法律概念上看,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的保全,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也就是说,你得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你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即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没办法偿还对你的债务。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 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你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你朋友对他债务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