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赔偿精神损失?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在案件中我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但不太确定法律是否支持。想了解一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到底能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呢?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物质损失。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是独立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并且需要满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