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我是一所学校的管理人员,最近听说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名,心里有点担心。想了解一下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学校的哪些情况会达到立案标准,好让我能提前做好防范和整改。
张
✓张凯执业律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对于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该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这里所指的伤亡人员,主要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这些有安全隐患设施的学生、教师等。比如说,因为校舍的墙体突然倒塌,导致一名学生死亡、三名学生重伤,这种情况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二是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虽然伤亡人数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对当地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干扰等情况,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达到立案标准。
在刑法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保障教育设施安全、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的重视。
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来说,一定要时刻关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以避免触犯法律,同时也是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