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给付精神抚慰金?
在肇事行为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关于是否给付精神抚慰金,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精神抚慰金的概念。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通常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主要 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而精神抚慰金更多地是在民事侵权领域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过,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因肇事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肇事方给付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