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职务诈骗行为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其认定标准。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职务诈骗的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的职权,能够利用这些职权实施诈骗行为。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客户对其职务的信任,骗取客户的货款。
其次,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诈骗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财物的转移。比如,财务人员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这就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再者,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所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等。常见的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采购人员虚构采购项目,骗取公司的采购资金;或者销售人员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骗取客户的高价购买等。
最后,关于诈骗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