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如何定义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刑事诉讼案件,想了解在这个案子里谁算当事人。不太清楚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定义是怎样的,想知道具体哪些人能被称为当事人,他们在诉讼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所以来问问。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是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不能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他享有一系列权利,比如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犯罪行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等。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被害人。自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等。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就被称为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被告人同样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回避;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是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定义明确了不同身份的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