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7天、14天、30天、37天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

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听说有7天、14天、30天、37天不同的期限,然后可以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些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在这些时间点申请取保候审有啥不一样,到底该怎么操作才能争取让家人早点出来呢?
张凯执业律师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里的30天和7天就构成了37天的期限。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3天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 4天,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而14天的情况,是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天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延长1 - 4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审查时间,总共就是14天。


在这些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关键在于案件的侦查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在上述的时间节点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在实践中,越早申请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越大,因为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可能还不够充分,此时司法机关对于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更加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