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问题。我不太清楚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这两者在程序、效力等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它们各自意味着什么,对公司和债权人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呢?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法院接受了破产申请这个事儿,同意开始处理破产相关的流程了。而破产宣告则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确认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破产条件,裁定其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这意味着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等后续程序。


在程序顺序上,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也就是说,法院在经过一系列审查和规定的时间流程后,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而破产宣告是在破产受理之后,经过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等情况进一步审查和处理,当符合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法院才会做出破产宣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从法律后果来看,破产受理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等。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就会进入变价和分配阶段,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最终可能会注销法人资格。总之,破产受理是开启破产程序的第一步,而破产宣告则是对债务人破产状态的正式确认和进入实质性清算阶段的标志。